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,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,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引领激励作用,进一步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,表彰大学期间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毕业生,鼓励毕业生艰苦创业,面向基层,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评选对象
本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。
第二条 评选比例
市级优秀毕业生:本科生按毕业生人数的5%评定,专科生按毕业生人数的3%评定。
校级优秀毕业生:本科生按毕业生人数的8%评定,专科生按毕业生人数的5%评定。
第三条 评选条件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模范遵守校纪校规,遵纪守法,有良好的品德修养,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;
(二)成绩优良,所有课程考核合格,市级优秀毕业生、校级优秀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;
(三)申请市级优秀毕业生,在校期间,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:
(1)累计两次以上(含两次)获国家奖学金、上海市奖学金、学校学生奖学金(含校外冠名奖学金)二等奖及以上;
(2)曾获一次国家奖学金、上海市奖学金、学校学生奖学金(含校外冠名奖学金)二等奖及以上,并且获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。
(3)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及国家级各类竞赛获得三等奖(含三等奖)以上,且至少一次获国家奖学金、上海市奖学金、学校学生奖学金二等奖及以上、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。
(四)申请校级优秀毕业生,在校期间,必须满足以下一项条件:
(1)累计两次以上(含两次)获国家奖学金、上海市奖学金、学校学生奖学金(含校外冠名奖学金)三等奖及以上;
(2)累计两次以上(含两次)获国家奖学金、上海市奖学金、学校学生奖学金(含校外冠名奖学金)三等奖及以上、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;(3)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及国家级各类竞赛获得三等奖(含三等奖)以上。
(五)能以国家、集体利益为重,积极响应国家号召,志愿到农村、基层或者西部艰苦地区、艰苦行业就业者,服兵役复学者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。
第四条 评选要求
各学院加强领导,根据具体情况,在不低于本办法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相应评选细则,依照标准广泛听取师生意见,经班级评议、学院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形成初审名单,并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上报学生工作部(处)。学生工作部(处)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通过,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
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名单上报上海市教委批准。
第五条 奖励办法
(一)市优秀毕业生由上海市教委颁发“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”,填写《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》存入其本人档案;
(二)校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“上海健康医学院优秀毕业生证书”,填写《上海健康医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》存入其本人档案;
(三)批准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,在毕业离校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、考试不及格或其他与优秀毕业生称号不相符的行为,学校将报请上级部门取消其“优秀毕业生”称号。
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